2017年起,深圳市市場監管局推動制訂涵蓋專利、商標、版權、商業秘密等的《深圳經濟特區知識產權保護條例》,著力于完善保護機制、提高保護效果、加大保護力度,為實施最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提供法律制度保障。2018年12月27日,深圳市六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第二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深圳經濟特區知識產權保護條例》,于2019年3月1日起實施。條例對工作機制、行政執法、公共服務、自律管理、信用監管等方面內容進行規范,從建立知識產權合規性承諾制度、設立行政執法技術調查官、明確行政處罰違法經營額計算標準、擴大責令停止侵權適用范圍、構建信用懲戒機制、保護中心職能法定化、營造社會共治格局等方面進行制度創新,著力構建與深圳創新發展相匹配、與國際通行規則相接軌的知識產權保護體系。
為了加快實施《條例》,市市場監管局召開了全局系統和企業兩場專題解讀培訓。市知識產權聯席會議辦公室印發了《關于貫徹落實深圳經濟特區知識產權保護條例的通知》,要求市市場監管部門、公安部門、司法部門、商務主管部門等負有知識產權保護職責的單位,認真組織學習領會《條例》,各司其職,結合我國現行知識產權法律法規貫徹落實。用足用好《條例》的各項規定,切實加大懲戒力度,顯著提高違法侵權成本,率先實施最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打造一流的國家知識產權強市。
《條例》突出信用監管對知識產權保護的作用,規定將司法裁判、行政處罰、政府投資、采購和招投標、扶持獎勵活動中的知識產權失信違法信息以及違背知識產權合規性承諾的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統;要求政府及其部門在實施與知識產權相關的行政管理服務時,應當查詢相關主體的知識產權公共信用狀況;對知識產權失信違法主體在參與政府投資項目、政府采購和招投標等活動方面作出限制;建立知識產權失信違法重點監管名單制度,確定重點監管名單,并向社會公布。
為了營造崇尚創新、誠信守法的知識產權保護環境和氛圍,《條例》設立了知識產權合規性承諾制度,要求參與政府投資、采購和招投標等活動的,應當向有關主管部門提交知識產權合規性書面承諾。
相關單位和個人侵犯知識產權構成犯罪的,5年內不得承接政府投資項目。 侵犯知識產權并造成嚴重危害后果的,可以永久性禁止承接政府投資項目,禁止參與政府采購和招標投標,禁止申請政府扶持資金和表彰獎勵。 條例還要求主管部門建立知識產權失信違法重點監管名單制度,按照知識產權失信違法嚴重程度,確定重點監管名單,并向社會公布。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加強深圳知識產權保護工作,構建知識產權糾紛多元化解機制,《條例》要求實現知識產權民事訴訟、行政執法與糾紛調解工作相銜接,促進知識產權糾紛高效,快速解決,進一步改善深圳營商環境,激發創新活力。
深圳是個極具創新活力的城市,但知識產權維權難、周期長、成本高的問題普遍存在,對此,《條例》從制度建設層面作出一些創新探索。
為解決知識產權侵權案件調查取證難的問題,條例規定:在市知識產權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配備技術調查官,明確其工作職責,發揮技術調查官的專業性作用,為知識產權行政執法提供專業技術支持,協助查明案件所涉技術事實。
為了貫徹落實知識產權“快保護”的要求,《條例》在國家規定的知識產權行政執法中直接責令停止侵權的條件和范圍基礎上,擴大了直接責令停止侵權的適用范圍。
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投訴知識產權侵權行為的,市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管理部門對有證據證明有侵權事實的,可以先行發布禁令,責令涉嫌侵權人立即停止涉嫌侵權行為,并依法處理。發布禁令前可以要求權利人或者利害關系人提供適當擔保。構成侵權行為的侵權人拒不執行禁令停止侵權行為的,應當加倍處罰。
侵犯知識產權行為的違法經營額如何計算,是知識產權維權過程中的難點,《條例》的一大亮點就是對此進行了明確,細化了違法經營額和市場中間價的計算標準。
《條例》規定:侵權產品已銷售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價格計算; 未銷售的侵權產品價值,按照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 侵權產品全部未銷售的,價值按照標價進行計算; 沒有標價或者標價明顯與產品價值不符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侵權人因侵犯知識產權受到罰款處罰后,5年內再次侵犯同一種知識產權,或者5年內3次以上侵犯他人知識產權的,市主管部門以及其他管理部門可予以雙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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